組織章程 第一章 總則
第二章 會員 第三章 組織及職權
第四章 會議 第五章 經費與會計
第六章 附則 |
第二章 會 員
第七條:一、基本會員:凡設籍本縣立案公私立幼稚園、托兒所之創辦人、負責人、園所
長,或從業人員,贊同本會宗旨,年滿二十歲以上,具高級中等以上學校畢
業資格者,於填具入會申請書、經理事會通過,並繳納會費,即為本會基本
會員。
二、名譽會員:凡贊同本會宗旨,並熱心教保工作之社會人士,經本會會員推薦
,並經理事會同意,得為本會名譽會員。
第八條:「會員代表」:本會為出席省級以上各社會團體,得依需要,分區由會員中,選
舉會員代表,其名額由省以上團體規定。
第九條:會員「會員代表」,有違反法令、章程或不遵守會員大會決議時,得經理事會決
議,予以警告或停權處分;危害團體情節重大時,得由會員大會議決除名。會員
未繳納會費者,不得享有會員權利,連續二年未繳納會費者,視為自動退會。會
員經出會、退會或停權處分,如欲申請復會或復權時,除有正當理由外,應繳清
前所積欠之會費。
第十條:本會會員有左列情事之一者,為出會:
一、喪失會員資格者。
二、經會員大會決議除名者。
第十一條:會員得以書面敘明理由,向本會聲明退會,但應於會計年度結束前三個月前預
告。
第十二條:基本會員「會員代表」有表決權、選舉權、被選舉權與罷免權、每一基本會員
「會員代表」為一權。
第十三條:會員有遵守本會章程、議決、繳納年費,及配合各項制度推展、出席各類活動
等義務。
|