組織章程 第一章 總則
第二章 會員 第三章 組織及職權
第四章 會議 第五章 經費與會計
第六章 附則 |
第三章 組 織 及 職 權
第十四條:本會以會員大會為最高權力機構,會員大會閉會期間,由理事會代行職權;監
事會為監察機構。
第十五條:會員大會之職權如左:
一、訂定與變更章程。
二、選舉或罷免理、監事。
三、議決常年費、事業費及會員捐款之數額與方式。
四、議決年度工作計畫、報告及預算、決算。
五、議決會員「會員代表」之除名處分。
七、議決團體之解散。
八、議決與會員權利、義務有關之其他重大事項。
第十六條:本會置理事九人、監事三人,由會員選舉之,分別成立理事會、監事會。選舉
前項理事、監事同時選出候補理事二人、候補監事一人,遇理事、監事缺席時
,分別依序遞補之。
第十七條:理事會之職權如左:
一、審定會員「會員代表」之資格。
二、選舉或罷免常務理事、理事長。
三、議決理事、常務理事或理事長之辭職。
四、聘、免工作人員。
五、擬定年度工作計晝、報告及預算、決算。
六、其他應執行事項。
第十八條:理事會置常務理事二人,由理事會互選之,並由理事就常務理事中,各選舉一
人為理事長、一人為副理事長。理事長對內綜理督導會務,對外代表本會,並
擔任本會會員大會、理事會主席。
理事長因事不能執行職務時,應指定常務理事一人代理之,未指定或不能指定
時,由常務理事互推一代理之。
理事長、常務理事出缺時,應於一個月內補選之。
第十九條:監事會之職權如左:
一、監察理事會工作之執行。
二、審核年度決算。
三、選舉或罷免常務監事。
四、議決監事或常務監事之辭職。
五、其他應監察事頊。
第二十條:監事會置常務監事一人,由監事會互選之,監察日常會務,並擔任監事會主席
。常務監事因事不能執行職務時,應指定監事一人代理之,不能指定時,由監
事互推一人代理之。常務監事出缺時,應於一個月內補選之。
第二十一條:理事、監事均為無給職,任期二年,連選得連任。理事長之連任以一次為限
。當選理、監事名次,依得票多寡為序,票數相同時以抽籤決定。一人同時
當選理事、監事時,任其自選。而理、監事之任期,自召開第一次理事會之
日起計算。
第二十二條:理事、監事有左列情事之一者,應即解任:
一、喪失會員「會員代表」資格者。
二、因故辭職,經理事會或監事會議決議通過者。
三、被罷免或撤免者。
四、受停權處分期問,逾任期二分一者。 .
第二十三條:本會置總幹事一人,承理事長之命,處理木會事務;置幹事二至三人,由理事
長提名,經理事會通過後、聘兔之,並報主管機關備查。但總幹事之解聘,
應先報告主管機關核備。
前項工作人員不得由理事、監事擔任。工作人員權責及分層負責事項由理事
會另定之。
第二十四條:本會得依任何需要,設各種委員會、小組或其他內部組織,其組織簡則,得
視需要由理事會擬定,報經主管機關核備後施行,變更時亦同。
第二十五條:本會得由理事會,聘請榮譽理事長一人,榮譽理事、顧問若干人、其聘期與
理事、監事同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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