組織章程 
第一章 總則
第二章 會員
第三章 組織及職權
第四章 會議
第五章 經費與會計
第六章 附則

第三章  組 織 及 職 權

 第十四條:本會以會員大會為最高權力機構,會員大會閉會期間,由理事會代行職權;監
      事會為監察機構。
 第十五條:會員大會之職權如左:
    一、訂定與變更章程。
    二、選舉或罷免理、監事。
    三、議決常年費、事業費及會員捐款之數額與方式。
    四、議決年度工作計畫、報告及預算、決算。
    五、議決會員「會員代表」之除名處分。
    七、議決團體之解散。
    八、議決與會員權利、義務有關之其他重大事項。
 第十六條:本會置理事九人、監事三人,由會員選舉之,分別成立理事會、監事會。選舉
      前項理事、監事同時選出候補理事二人、候補監事一人,遇理事、監事缺席時
      ,分別依序遞補之。
 第十七條:理事會之職權如左:
    一、審定會員「會員代表」之資格。
    二、選舉或罷免常務理事、理事長。
    三、議決理事、常務理事或理事長之辭職。
    四、聘、免工作人員。
    五、擬定年度工作計晝、報告及預算、決算。
    六、其他應執行事項。
 第十八條:理事會置常務理事二人,由理事會互選之,並由理事就常務理事中,各選舉一
      人為理事長、一人為副理事長。理事長對內綜理督導會務,對外代表本會,並
      擔任本會會員大會、理事會主席。
      理事長因事不能執行職務時,應指定常務理事一人代理之,未指定或不能指定
      時,由常務理事互推一代理之。
      理事長、常務理事出缺時,應於一個月內補選之。
 第十九條:監事會之職權如左:
    一、監察理事會工作之執行。
    二、審核年度決算。
    三、選舉或罷免常務監事。
    四、議決監事或常務監事之辭職。
    五、其他應監察事頊。
 第二十條:監事會置常務監事一人,由監事會互選之,監察日常會務,並擔任監事會主席
      。常務監事因事不能執行職務時,應指定監事一人代理之,不能指定時,由監
      事互推一人代理之。常務監事出缺時,應於一個月內補選之。
 第二十一條:理事、監事均為無給職,任期二年,連選得連任。理事長之連任以一次為限
       。當選理、監事名次,依得票多寡為序,票數相同時以抽籤決定。一人同時
       當選理事、監事時,任其自選。而理、監事之任期,自召開第一次理事會之
       日起計算。
 第二十二條:理事、監事有左列情事之一者,應即解任:
     一、喪失會員「會員代表」資格者。
     二、因故辭職,經理事會或監事會議決議通過者。
     三、被罷免或撤免者。
     四、受停權處分期問,逾任期二分一者。 .
 第二十三條:本會置總幹事一人,承理事長之命,處理木會事務;置幹事二至三人,由理事
       長提名,經理事會通過後、聘兔之,並報主管機關備查。但總幹事之解聘,
       應先報告主管機關核備。
       前項工作人員不得由理事、監事擔任。工作人員權責及分層負責事項由理事
       會另定之。
 第二十四條:本會得依任何需要,設各種委員會、小組或其他內部組織,其組織簡則,得
       視需要由理事會擬定,報經主管機關核備後施行,變更時亦同。
 第二十五條:本會得由理事會,聘請榮譽理事長一人,榮譽理事、顧問若干人、其聘期與
       理事、監事同。

 
桃園縣陽光幼教協會 桃園縣楊梅鎮楊湖路一段773巷28號 TEL:03-4854277 FAX:03-2889787
網站系統建置:窩比幼教服務網 
校園網站建置服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