組織章程 
第一章 總則
第二章 會員
第三章 組織及職權
第四章 會議
第五章 經費與會計
第六章 附則

第四章  會 議

 第二十六條:會員大會,分定期會議與臨時會議二種,由理事長召集,召集時除緊急事故
       之臨時會議外,應於十五日前,以書面通知。
       定期會議每年召開一次;臨時會議於理事會認為必要,或經會員五分之一以
       上之請求,或監事會函請召集時召開之。
 第二十七條:會員不能出席會員大會時,得以書面委託其他會員代理,每一會員以代理一
       人為限。
 第二十八條:會員大會之決議,以會員過半數之出席,出席人數較多數之同意行之。但左
       列事項之決議,以出席人數三分之二以上同意行之:
     一、章程訂定與變更。
     二、會員「會員代表」之除名。
     三、財產之處分。
     四、本會之解散。
     五、其他與會員權利、義務有關之重大事項。
 第二十九條:理、監事會每六個月召開一次,必要時得召開聯席會議,或臨時會議。
       前項會議召集時,除臨時會議外,應於七日前以書面通知。會議之決議,各
       以理、監事過半數出席、出席人較多數之同意行之。
 第三十條:理、監事應出席理、監事會議。理事會、監事會,不得委託出席;理事、監事
      連續二次無故缺席理事會、監事會者,視同辭職。

 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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